
公告日期:2025-08-29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11
电话:+86 571 87901111 传真:+86 571 8790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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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5H1434号
致: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中亚股份”)的委托,担任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
“《监管指南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杭州
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中亚股份本次激励计划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律师声明的事项
1、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一切资料、文
件和信息,该等资料、文件和信息以及资料、文件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真实、
准确、完整,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者原件一致,且一切足以影响
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3、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不对会计、审计
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不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发表意见,
也不对公司就本次激励计划拟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财务数据测算及其影响是否
恰当和准确发表意见。
4、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经办律师
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或确认文件及主管
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发表法律意见。
5、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
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开披露,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
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由任何其他人予以引用和依赖。
第二部分 正文
一、 中亚股份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1.1 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
1.1.1 经核查,公司系杭州中亚机械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1.1.2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杭州中
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882号)
核准,公司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3,375万股。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深交所”)《关于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
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6]324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3,375万
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自2016年5月26日起可在深交所上市交易,证券简称
“中亚股份”,证券代码“300512”。
1.1.3 公 司 现 持 有 浙 江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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