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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28 16:29:05 股吧网页版
维宏股份:董事会议事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9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的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下设机构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在《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赋予的
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职工董事 1
名。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副董事长 1 名。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四条 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下设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共三个专门委员会,协助董事会行使其职权。

第五条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且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九)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上述事项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七章“应披露的交易与关联交易”之 7.1.2条需要对外披露的,由董事会批准;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但是,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因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出现变化而被动变更时,董事会免予审议,公司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即可;

(十三)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 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或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六)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第八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
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

第九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1/2 以上独立董事、
审计委员会或者董事长认为必要时,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在其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时可以提出临时董事会议案。

第十条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者直接向董
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明确提议理由、具体提案等相关内容。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十一条 董事会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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