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9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年11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担保行为,加强对外担保的管理,有效控制和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
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
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
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
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
担保风险。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其
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且应当予以拒绝。
第八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九条 公司的被担保对象仅限于互保单位、控股子公司、下属单位和
其他确有业务需要的单位,公司不得为个人提供担保。
第十条 被担保方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经营状况和相应的偿债能力;
(二)不存在比较大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对象的
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对担保对象的调查包括但不限于: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可能终止的情形;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并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者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已提供过担保的,没有发生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
(四)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五)属于子公司的,公司对其具有控制能力;
(六)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第十二条 担保申请人应向公司提供以下资料:
(一) 企业基本资料、资信情况、还款资金来源、偿债能力、该担保产生的利益及风险等情况、经营情况分析报告;
(二) 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 最近一年审计报告和当期财务报表;
(四) 主合同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五)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用途、预期经济效果;
(六)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还款能力分析;
(七)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八)反担保方案、反担保提供方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的证明;
(九)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公司接到被担保方提出的担保申请后,公司财务部门对被担保
方的资信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和评估,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公司管理层审定,然后报董事会秘书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审查申请担保人的情况,对不符合公司对外担保条件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第十四条 被担保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提供担保:
(一)担保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二)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三)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的;
(四)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的;
(五)与其他企业存在经济纠纷,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
(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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