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5
江苏奥力威传感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奥力威传感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建立分工明确、权责明晰的投资管理体系,充分体现可靠、科学、高效的投资决策原则,保障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依照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健全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确保该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对本制度规定的事项履行保荐职责,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管理
第五条 募集资金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设立的专项账户(即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募投项目的个数。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公司存在二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六条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1 个月内,负责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
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协议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积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当要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 3 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视为共同一方。
第七条 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九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报告期内重新论证的具体情况,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到账后,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 1 年的;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十条 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等财务性投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三)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四)募集资金……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