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5
江苏奥力威传感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江苏奥力威传感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奥力威传感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投资管理,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维护公司形象和投资者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江苏奥力威传感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将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流动资产等可供支配的资源作价出资,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委托理财、证券投资、投资新建全资子公司、向子公司追加投资、与其他单位进行联营、合营、兼并或进行股权收购、转让、项目资本增减等。
第三条 对外投资按投资期限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期投资一般指购
买能随时变现的债券、股票、信托、基金、衍生品等金融类投资产品以及委托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他人代为进行短期投资的行为等;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境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实体或开发项目;
(三)向控股或参股企业追加投资;
(四)收购资产、企业收购和兼并;
(五)参股其他境内、境外独立法人实体;
(六)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七)公司依法可以从事的其他投资。
第四条 对外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
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五条 建立本制度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及子公司在投资过程中进行风险控制,保障资金运营的安全性和收益性,提高公司的抗风险能力。根据国家对投资行为管理的有关要求,投资项目需要报政府部门审批的,应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保证公司各项投资行为的合规合法性,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本制度所称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是指公司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公司控股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以下均统称为“子公司”)。
第二章 投资决策权限和程序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归口管理部门为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寻找、收集对外投资的信息和相关建议。
公司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办公室、相关职能部门、相关业务部门和各下属公司可以提出书面的对外投资建议或信息。
第十条 对外投资决策程序:
(一)公司在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决策之前,项目承办部门必须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分析投资收益率、投资回收期、财务净现值等有助于作出投资决策的各种分析。对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提出投资项目可行性建议,报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二)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合作协议评审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超出董事会权限的,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五)公司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可单独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
第十一条 总经理组织对项目建议书进行审查,认为可行的,由董事会办公室组织编写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交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议。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二条 董事会和总经理办公会议认为必要时,应聘请外部机构和专家对投资项目进行咨询和论证。
第十三条 需要由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投资项目,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四条 批准实施的对外投资项目,由公司总经理组织实施。公司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对所管理的投资项目进行即时跟踪,并向公司经理层及时汇报有关进展和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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