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5
江苏奥力威传感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奥力威传感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母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控制,规范内部运作机制,维护全体投资者利益,促进子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称“《创业板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称“《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对其出资额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持有的股份超过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的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百分之五十,但依公司对其的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其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旨在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子公司的组织、资源、资产、投资和子公司的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子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公司与子公司是平等的法人。公司以其持有的股权份额,依法对子公司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股份处置权等股东权利。
第五条 子公司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法人财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对公司和其他出资者投入的资本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六条 公司对子公司主要从章程制定、人事、财务、经营决策、信息管理、检查与考核等方面进行管理。公司应重点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加强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活动的控制。
第七条 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
效的运作企业法人财产。同时,应当执行公司对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参照执行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公司的规章制度明确规定适用于子公司的,子公司应当执行。
第八条 公司的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该控股子公司应参照本制度,建立对其下属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并接受子公司的监督。
第二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和职责
第九条 公司通过子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监事并行使股东权利。
第十条 子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依照子公司《章程》产生,但上述人员的提名应按公司制度进行。各子公司管理层、核心人员的工资应报子公司审批,各子公司管理层、核心人员的人事变动应向公司汇报并备案。
第十一条 公司应对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岗前培训,使其熟悉《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规则》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等,应掌握《公司章程》及相关公司管理制度中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决策、信息的披露等程序。
第十二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职责:
(一)依法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负责人义务,承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负责人责任 ;
(二)督促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
(三)依据子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政策,建立起相应的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
(四)保证子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五)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在子公司中的利益不受损害;
(六)定期或应公司要求向公司汇报所任职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向公司报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项;
(七)列入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应事先与总公司沟通,按规定程序提请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未经公司批准,
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不得参与表决和决策;
(八)承担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三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对公司和任职子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所任职子公司的财产,未经公司同意,不得与所任职子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上述人员若违反本条规定给子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应于每年度结束后 1 个月内,向公司总经理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在此基础上按公司考核制度进行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考核不符合公司要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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