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07
江苏奥力威传感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江苏奥力威传感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在全面了解和审核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相关文件后,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1、经过认真自查、逐项论证,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我们认为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条件,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
2、经认真审核,我们认为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发行中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未来发展及战略发展需要,相关关联交易合同按照正常的商业条款订立,关联交易定价公正、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次发行的方案及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经审阅《江苏奥力威传感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具有可行性;
5、经审阅《江苏奥力威传感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本次发行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发行方案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6、经审阅公司编制的《江苏奥力威传感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江苏奥力威传感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7、公司与中创新航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8、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制定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我们认为,公司拟采取的填补措施可有效降低本次发行对公司即期收益的摊薄作用,充分保护了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9、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有关事宜的授权程序和授权范围、有效期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有利于保障本次发行有关事宜顺利进行,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10、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将设立募集资金专用存储账户用于存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募集资金。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用存储账户,实行专户专储管理、专款专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综上,公司本次发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将本次发行相关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奥力威传感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书面审核意见》之签字页)
监事签名:
蔡玉海: 王秀红: 田秋月:
江苏奥力威传感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5 年 5 月 6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