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1
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人组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福田区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西区 15 层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法律意见书
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组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名家汇”)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公司出席《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进行审议表决的出资人组会议(以下简称“本次出资人组会议”)。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进行见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30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媒
体上发布的《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及公司股票停牌一天暨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
3、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5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媒
体上发布的《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出资人组会议的通知》(以下简称“《出资人组会议通知》”);
4、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5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媒
体上发布的《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以下简称“《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5、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裁定受理公司破产重整案
法律意见书
并指定管理人的公告;
6、本次出资人组会议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7、本次出资人组会议其他相关文件。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或机构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025 年 9 月 26 日,广东高院作出(2025)粤破申 1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
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同日,广东高院作出(2025)粤破申 1 号《决定书》,指定深圳市正源清算事务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
2025 年 10 月 25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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