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2
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
专项鉴证报告
司农专字[2025]25000890031 号
目 录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鉴证报告...... 1-2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募集资金 2024 年度存放与使用
情况的专项报告 ......1-19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鉴证报告
司农专字[2025]25000890031 号
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执行了鉴证工作。
一、董事会的责任
贵公司董事会的责任是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公告格式》的相关规定编制《202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这种责任包括设计、执行和维护与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保证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以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贵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发表鉴证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202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执行鉴证过程中,我们结合贵公司实际情况,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鉴证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三、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贵公司编制的《202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已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公告格式》的相关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贵公司 2024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四、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贵公司 2024 年度报告披露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将本鉴证报告作为贵公司2024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附件: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广东司农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林恒新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詹贤虎
中 国 广 州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号——公告格式》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昊志机电”)董事会编制了《202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相关内容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
1、2017 年度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308 号)核准,
公司向 3 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32,952,669 股,每股
面值人民币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 8.24 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27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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