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3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第一期归属条件成就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4]AN002-4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6 号新闻大厦 7 层 邮编:100005
电话(Tel):010-88004488/66090088 传真(Fax):010-66090016
关于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第一期归属条件成就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4]AN002-4号
致: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易盛”或“公司”)签署的《律师服务协议书》,本所作为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已出具了《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及《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首次及预留授予价格暨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合称“《法律意见书》”)。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就新易盛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期归属条件成就的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归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新易盛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开披露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中相同用语的含义一致。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新易盛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调整及本次预留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经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新易盛已履行如下法定程序:
1.2024年1月3日,新易盛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出具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并将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2024年1月3日,新易盛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
3.2024年1月3日,新易盛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3.2024年1月4日至2024年1月14日,新易盛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通过公司内网共享平台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新易盛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4年1月15日,新易盛监事会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24年1月19日,新易盛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