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筹资管理制度
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筹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运作中的筹资行为,满足生产经营和持续发展的资金需求,降低筹资成本,有效防范财务风险,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的筹资行为。本制度所称筹资,是指公司为了满足生产经营发展需要,通过发行股票、债券以及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等形式筹集资金的活动。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以及公司持有其百分之五十以上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选,或其他权益性投资形成关联关系、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公司筹资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应考虑企业资金、筹资成本、资本结构和偿债能力等因素,合理权衡、降低成本,适度负债、防范风险。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公司证券部是公司在证券市场发行公司股票、债券的承办部门,负责联络中介机构、拟定发行公司股票或债券筹资方案和相关文件的准备、起草、归集、协助申报,并负责相关筹资文件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负责所有筹资业务相关的信息披露。
第五条 公司财务部是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筹资的承办部门,负责办理公司银行借款及票据贴现、银行间市场发行的短融中票等筹资活动,并负责相关筹资文件的收集、整理、保管、归档;同时办理所有筹资业务的相关会计处理。
第六条 筹资业务的授权人和执行人、会计记录人之间应相互分离。财务部、证券事务部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与筹资活动有关的文件、合同、协议、契约等相关资料。
筹资管理制度
第七条 公司负责办理筹资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筹资业务专业知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金融业务。财务部、证券部应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环境、投资计划及其实施情况的重大变化及时对筹资方案作出相应调整,并按照其编制和审批程序执行。
第三章 发行股票筹资
第八条 公司发行股票(包括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和向特定对象发行)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取得证券监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后,由证券部负责开展筹资活动。
第九条 证券部组织公司相关部门配合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开展发行股票申报文件的准备工作。申报文件的制作和申报过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进行。
第十条 公司对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方式募集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的存放、使用等应严格按照《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债务性筹资
第十一条 债务性筹资包括发行债券和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借款等。
第十二条 公司发行债券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取得有关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后,证券部、财务部共同组织公司相关部门配合中介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债券发行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需要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金融机构依据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现金流量情况对公司进行综合授信,财务部依据综合授信额度编制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申请。公司也可以在每年年初根据财务预算对公司本年度负债结构、借款额度做出计划安排,编制年度综合授信额度申请提交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在批准的授信额度内,公司经营管理层及财务部根据公司资金需求计划负责办理每笔具体融资业务。超过已批准的授信额度的,超出部分按前款要求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四条 公司借款(包括长短期借款、票据贴现等)的办理程序:
(一)财务部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资金需求提出申请;
(二)财务总监和总经理审核批准;
(三)财务部按照公司合同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借款合同审批流程;
(四)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订借款合同,财务部监督资金的到位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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