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议事规则
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发展委员会”),并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战略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一名。
第五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 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设召集人(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并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公司董事会指定其他独立董事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七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八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指定新的委员人选。
第九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为本委员会的协助单位,董事会秘书为战略发展委员会的总协调人。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进行研究、规划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战略投资、重大资本运作或兼并收购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组织对以上事项的专家评审会;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评估公司存在的或潜在的风险状况,提出完善公司风险管理的建议;
(八)对经营中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控制,保障公司经营安全;
(九)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发展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收集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上报的重大投资、资本运作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并报战略发展委员会;
(二)参与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的洽谈;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向战略发展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三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根据需要可组织专家评审会进行专项评审,并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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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意见或讨论结果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决议通过后,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决定是否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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