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 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 广告等期间费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拆借资金;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等。
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创业板上市规则》所界定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对公司和公司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适用本制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与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资金占用
第五条 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资产和资源。
第六条 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七)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提供资金;
(八)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九)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提供资金;
(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七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并持续建立防止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公司财务部门
和审计部门应分别定期检查公司本部及下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八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将暂时闲置资产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时,必须根据公平、合理原则,履行审批程序,签订使用协议,收取合理的使用费用。
第九条 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按月编制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关联交易情况汇总表,杜绝“期间占用、期末归还”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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