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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9 16:07:32 股吧网页版
海顺新材: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30


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和规范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协助董事会行使监督职能。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公司须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审计委员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
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或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召集人由具备会计专业背景的独立董事担任。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管理、财务、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丧失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指定新的委员人选。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委员中的独立董事如不符合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要求的,应当立即停止
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如委员中的独立董事因触及本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委员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细则的规定,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八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
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
办公。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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