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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日期:2025-10-30
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对外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健全内部控制,确保公司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适用本制度的规定,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公司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遵循以下规则:
(一)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二)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公司的关联法人。
第六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被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
第八条 董事会审议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董事应当积极了解被资助方的基本情况,如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等。董事会审议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董事应当对提供财务资助的合规性、合理性、被资助方偿还能力以及担保措施是否有效等作出审慎判断。
第九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第七条、第九条相关规定。
第十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向同一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须重新履行相应的报批程序。
公司出现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情况的,若交易完成后原有事项构成本制度规定的财务资助情形,应当及时披露财务资助事项及后续安排。
第三章 职责及分工
第十一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财务部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财务部提供的风险评估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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