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股东会议事规则
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三)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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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二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前款第(一)(四)(五)(六)项情形的,可免于提交股东会审议。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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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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