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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日期:2025-10-30
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总经理的职责,保障高级管理人员高效、协调、规范地行使职权,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生产经营和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由公司董事会聘任在公司承担管理职责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
第三条 总经理是董事会领导下的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负责人,负责贯彻落实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总经理班子成员的任免
第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人,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和解聘,对董事会负责。公司根据经营管理需要,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财务总监一名,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五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组成公司总经理班子。总经理班子是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指挥和运作中心。
第六条 总经理及总经理班子其他成员每届任期 3 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七条 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的领导能力,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
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熟悉多种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
(五)年富力强,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进取精神。
总经理班子其他成员的任职资格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或总经理班子其他成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聘任的总经理或总经理班子其他成员,该聘任无效。总经理或总经理班子其他成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条 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辞职,但应提前三个月向董事会递交辞职报告,待董事会批准后离任。如因在不利于公司的时候辞职或在董事会未正式批准前辞职给公司造成损害的,总经理应负赔偿责任。
第十条 董事会无正当理由,应于收到总经理辞职报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正式答复。
第十一条 总经理班子其他成员提出辞职,需向总经理提交辞职报告,由总经理签字同意后报董事会批准。
第十二条 总经理离任必须进行离职审计。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与分工
第十三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制度,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经董事会授权,代表公司处理对外事宜和签订合同;
(十)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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