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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9 16:07:30 股吧网页版
海顺新材: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30


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工作的管理机构。

第三条 董事长是公司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工作直接负责人。证券事务部门(以下简称“证券部”)具体负责公司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工作的监管及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五条 证券部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或董事会秘书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重大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磁盘、影音影像资料、光盘等涉及重大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都应做好重大信息的内部保密工作。

第七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重大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重大信
息,不得操纵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含义与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为内部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信息或者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八十一条所列内幕信息;

(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所列重大事件;

(三)公司定期报告和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前,定期报告、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的相关内容;

(四)公司回购股份,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计划;

(五)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资产重组计划;

(六)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所列的重大事项信息;

(七)其他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内幕信息。

第三章 内部人员的含义与范围

第十条 内部人员是指任何由于持有公司的股票、或在公司中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和职业地位或作为公司职工,能够接触或者获取重大信息的人员。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可以接触、获取公司重大信息的公司内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公司从事证券、财务、统计、审计、核算、新闻、信息、档案、文印等工作的人员;

(二)可以接触、获取公司重大信息的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股东及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手方和其关联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保荐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重大信息的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外部单位人员;由于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接触重大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人员;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保密制度

第十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尚未公布前,内部人员对其知悉的重大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公司的有关信息。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一)该重大信息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信息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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