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切实保证所有股东充分行使选举董事的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两名以上董事(含独立董事)时,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等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即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最后按应选人数由得票数较多者依次当选。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选举或变更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的情形。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公司董事候选人提名应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文件的规定。
第六条 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第七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确认其被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声明。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八条 被提名的董事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真实、完整的个人详细资料,包括姓名、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说明自己是否具有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公司法》的规定,认真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最终以提案的方式提交股东会选举。
第十条 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可以实行等额选举,即董事候选人的人数等于拟选出的董事人数;也可以实行差额选举,即董事候选人的人数多于拟选出的董事人数。
第三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十一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股东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实行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且须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
第十二条 累积投票制的票数按照如下方法确定:
(一)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乘以应选人数,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每个提案组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
(二)在累积投票表决前,股东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核实其具体累积投票票数,如有异议,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应立即进行复核确定。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的选举作为不同的提案组分开逐项进行,累积投票额不能相互交叉使用。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等于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选举票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等于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选举票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四条 适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应遵循如下具体投票方式: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一)股东投票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候选人的表决栏中,注明其投向该董事候选人的累积投票选举票数。投票仅投同意票,不投反对票和弃权票。
(二)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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