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启迪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启迪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的交易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启迪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运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公司的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四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理财产品项目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
第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六条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他人或个人账户操作理财产品。
第二章 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
第八条 公司实施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实施;
(二)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三)上述金额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计算标准,适用前款规定;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外,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第九条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适用本制度第八条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公司向关联方委托理财的,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本制度第八条规定,并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理财产品的管理与运行
第十条 公司投资部为公司委托理财的实施与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委托理财规划、委托理财产品业务的经办和日常管理、委托理财相关资料的归档和保管等。主要职能包括:
(一)负责投资前论证,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资金价格及利率变动等情况,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二)负责投资期间管理,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出现异常情况时及时报告。
(三)负责委托理财业务的执行,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如发现委托理财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上报,制定应急处理方案,以便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四)负责投资事后管理,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到账。
第十一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如需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应事前向公司投资部提供理财预算方案,获得公司投资部同意后方可实施;公司投资部应将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理财预算方案合并计算至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委托理财额度内。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实施理财方案过程中,应及时向公司投资部报告委托理财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等内容,公司投资部对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委托理财情况实施风险评估和跟踪。
第十二条 公司投资部安排专人负责委托理财相关手续,制作委托理财台账。在购买或者赎回委托理财产品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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