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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24 22:00:25 股吧网页版
高澜股份:子公司管理制度(2025年4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5


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维护公司整体形象和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根据总体战略规划、产业结构调整及业务发展需要而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体的公司。其设立形式包括:

(一)全资子公司;

(二)公司与其他公司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控股50%以上(不含50%)或派出董事占其董事会绝大多数席位(控制其董事会)的子公司;

(三)持有其股权在50%以下但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的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和公司的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母公司依据对子公司资产控制行使对子公司的重大事项管理。同时,负有对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

第五条 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法人财产。同时,应当执行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

第二章 人事管理

第六条 母公司通过子公司股东会行使股东权力,制定子公司章程,并依据子公司章程规定推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母公司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员由母公司董事会授权母公司董事长确定或提名。

第八条 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职责:

(一)依法行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承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二)督促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协调母公司与子公司间的有关工作;

(三)保证母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四)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母公司在子公司中的利益不受侵犯;
(五)定期或应公司要求向母公司汇报任职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向母公司报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项;

(六)列入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应事先与母公司沟通,并按规定程序提请母公司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七)承担母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九条 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对母公司和任职子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任职子公司的财产,未经母公司同意,不得与任职子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第十条 上述人员若违反本条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应于每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向公司董事长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在此基础上按公司考核制度进行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考核不符合公司要求者,公司将提请子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按其章程规定予以更换。

第十二条 子公司应建立规范的劳动人事管理制度,并将该制度和职员花名册及变动情况及时向母公司备案。

第十三条 各子公司管理层的人事变动应向母公司汇报并备案。

第三章 股权管理

第十四条 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运作制度。

第十五条 子公司应当加强自律性管理,并自觉接受母公司工作检查与监督,对母公司董事会提出的质询,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说明原因。

第十六条 除全资子公司以外的子公司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一次股东会,设董事会的子公司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不少于两次董事会。股东会和董事会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须由到会股东、董事签字。

第十七条 子公司对改制改组、收购兼并、投资融资、资产处置、收益分配等重大事项,需按有关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并须事先报告母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子公司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向母公司提供有关公司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经营前景等信息,以便母公司董事会进行科学决策和监督协调。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 子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的财政、税收政策,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和完整;合理筹集和使用资金,有效控制经营风险,提高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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