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主要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主要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主要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
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下称“《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及《广
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义务。
第三条 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下属分公司与主要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
经营性资金往来,包括正常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往来,应当严格按
照《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进行决
策和实施。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 经营性资金占用:指主要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
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为主要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
广告等期间费用;为主要股东及关联方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直接
或间接地拆借资金;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的情况
下,提供给主要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与主要股东及关联方互
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等。
第二章 防止主要股东及关联方的资金占用
第五条 公司应防止主要股东及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
金、资产和资源。
第六条 公司按照《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
制度》等规定,实施公司与主要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
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应
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七条 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
地提供给主要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一) 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主要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二) 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主要股东及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 委托主要股东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 为主要股东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 代主要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 公司严格防止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公司财
务部、审计部应分别定期检查公司本部及下属子公司与主要股东及关联
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主要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情况的发生。
第九条 公司暂时闲置资产提供给主要股东及关联方使用时,必须根据公平合理
原则,履行审批程序,签订使用协议,收取合理的使用费用。
第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应经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审
议,并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公司控股子公司在召开股东会之前,
应提请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该担保议案并派员参加股东会。
第十一条 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按月编制主要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
象的发生。
第三章 公司董事会和高管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
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切实履行防止主
要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长
可根据实际需要组建工作小组。董事长为组长,总经理、财务总监、董
事会秘书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为组员,该小组是防止主要股东及关联方占
用公司资金行为的日常监督机构。领导小组负责拟定防止主要股东及关
联方资金占用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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