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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24 22:00:23 股吧网页版
高澜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4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5


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与目的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及其他适当的方式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实现公司价值及股东利益最大化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保证投资者知情权及其合法权益的原则;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原则;

(三)公平、公正、公开以及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的原则;

(四)高效率、低成本的原则。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在投资者中树立公司良好的诚信形象;

(二)形成尊重投资者、对投资者负责的企业文化;

(三)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五条 公司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非法定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范围与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的投资者和潜在的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监管部门等相关机构。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主要包括公司产业发展方向、竞争战略;

(二)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其他信息,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与投资者沟通,包括:公司的生产经营、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重大投资及其变化、重大重组、对外合作、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层变动、管理模式及其变化、召开股东会等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各种信息;

(三)企业文化;

(四)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会;

(三)公司网站;

(四)分析师会议或说明会;

(五)一对一沟通;

(六)邮寄资料;

(七)电话咨询;

(八)广告、宣传单或其他宣传材料;

(九)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现场参观;

(十一)路演。

第九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十条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为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根据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在上
述报纸和网站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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