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4-24 22:00:23 股吧网页版
高澜股份: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4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5


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总经理工作行为,确保公司经营层有效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总经理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公司,对公司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由公司董事会聘任在公司承担管理职责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的相关义务、职权等工作细则另行约束,不在本细则中列出。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免程序及任职资格

第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副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董事会聘任制,提名和聘任程序如下:

(一)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二)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由公司总经理提名或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五条 公司总经理的聘期与董事会任期相同,可以连聘连任。

第六条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七条 总经理应当具备执行职务的职业道德水准和业务水平。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担任公司的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

第十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与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拟订公司税后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
损方案和公司资产用于抵押融资的方案;

(四)拟定公司重大事项方案,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五)拟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的建议方案;

(六)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七)拟订公司员工工资方案和奖惩方案,用工计划;

(八)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九)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十)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十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十二)在董事会批准的预算内,审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中的各项费
用;

(十三)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审核以下关联交易等交易事……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