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建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激励与约束机制,
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政策、薪酬方案和薪酬
考核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薪酬指公司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货币形式发放
的酬金,包括年薪、奖金、津贴及其他福利待遇。
第四条 适用本细则所称薪酬的董事指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但不包括独
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
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组长及小组成员根据董
事会的提议另行确定,公司劳资部门协助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两名。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
员会工作。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
会根据上述第六至第八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
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
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
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
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
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公司薪酬政策时,应当充分考虑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公司所在地域
经济发展状况及公司的经营发展状况。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的公司薪酬方案应当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
标准、考核办法、考核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应当体现奖励与惩罚
分明、激励与约束得当的原则。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评程序为:
(一)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
和自我评价;
(二)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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