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特指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包括监督被审计对象的内部控制制度运行情况,检查被审计对象的会计账目及相关资产及企业经营状况,监督被审计对象预决算执行和财务收支,评价重大经济活动的效益等行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五条 公司应当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股东会及董事会等机构合法运作和科学决策,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培育良好的企业精神和内部控制文化,创造全体职工充分了解并履行职责的环境。公司董事会负责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为审计部,为独立部门,由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领导,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对公司经济活动进行系统的内部审计监督。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七条 依据公司发展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审计部应至少配备专职审计人员若干人,设专职审计部负责人1名,由审计委员会任免。
第八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审计部按照相关法律及公司制度执行审计任务,受董事会支持与相关制度的保护,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拒绝、妨碍和干涉审计部的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伤害审计人员。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品行端正、遵纪守法,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公司制度规定行使职权,被审计部门(个人)应及时向审计人员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破坏或者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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