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
部报告工作的管理,确保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及时传递、归集和有效管
理,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现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的控股公司(指公司直接
或间接控股比例超过 50%的子公司或对其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出现时,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负有报告
义务的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和控股公司的有关人员,应及时将相关信
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作,具体包括公司应披露的定
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五条 公司总经理、各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公司派驻控股子公司、
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为内部信息报告的第
一责任人,负有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
大信息的义务,其职责包括:
(一) 负责并敦促相关工作人员做好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
(二) 组织编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并提交报告;
(三) 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四) 及时学习和了解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信息的有关规定;
(五) 负责做好与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有关的保密工作。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公司控股及参股公司负责人可以指定熟悉相关
业务和法规的人员担任证券事务内部信息报告联络人,并报备公司董事
会秘书认可。公司的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出现本
制度第三章规定的情形时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报告。
第六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
员应根据其任职单位的实际情况,各自制定相应的内部重大信息上报制
度,以确保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能及时了解有关信息。
第七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
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
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八条 公司(包括各部门、分支机构、公司控股或参股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以
下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员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公
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予以报告有关信息。具体包括:
(一) 董事会决议;
(二) 监事会决议(指公司控股公司监事会,如有);
(三) 召开股东会或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
(四) 股东会决议;
(五) 独立董事声明、会议通知及议案和决议、意见及报告;
(六) 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的会议通知、议案和决议;
(七) 有关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下述指标计算中
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
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 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3 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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