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
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指薪酬与考核的对象为本公司的董事长、董事、董
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节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不少于
二名。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即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
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从独立董事委员
中选举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
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节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
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
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 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激励对象获
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
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
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节 议事程序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并
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紧急情况下可随时通知。会议由主任委员
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 必须经全体委员
的过半数通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的独立董事委员应当亲自出
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
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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