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
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确
保公司经营稳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润欣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
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
情形除外:
(一) 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
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第三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 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
供资助;
(二) 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 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
于行业一般水平;
(四) 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限制及要求
第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
第五条 除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另有规定外,
公司不得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
联法人、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
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但应当
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
审议。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
助的,该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
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
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
理由,公司是否已要求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公司的关联法人。
第六条 公司在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
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七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
定被资助对象应当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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