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1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开...... 1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3
第四章 会议登记......5
第五章 股东会的召开...... 7
第六章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9
第七章 股东会记录......13
第八章 其 他......13
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股东
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证
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海润欣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的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三条 股东会依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权限
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
股东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章程所
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上述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第七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作出同意
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
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
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
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
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
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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