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秘书的权利
义务和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规范运作第2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及
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指定联系人。董
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规定
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和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
及信息披露的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
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
接向深交所报告。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和任免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 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 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
(五) 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
批评的;
(六) 深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
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
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拟聘任的董事会秘书除应符合《规范运作》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的
任职要求外,提名人和候选人还应在其被提名时说明候选人是否熟
悉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否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
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与从业经验。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每届任
期三年,可以连续聘任。
第八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
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
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
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执行。
第九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 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提交董事
会秘书候选人及证券事务代表候选人的个人信息、具备任职能力的
相关证明。
上述相关证明为下列文件之一:
(一) 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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