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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欣科技: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8


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
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节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二名为独立董事,其中必须
有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
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即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并由董事会
从独立董事委员中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
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节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
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

(二)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
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
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
改情况。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
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
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
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
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
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
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
职责: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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