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
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公司各部门、各机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
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董事会
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
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
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
的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相关人员都应做
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
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
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公
司章程指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过公司资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
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3)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
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 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
行职责;
(8)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
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
大变化;
(9)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
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
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
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 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13)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14) 公司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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