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
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
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
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
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一)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
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 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
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 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
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
利。
(三)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
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
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五) 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
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五条 公司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 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
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 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 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 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 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 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
为;
(七) 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 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
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
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
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
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
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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