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活动的管理,规范
公司的投资行为,建立有效的投资风险约束机制,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系指:
(一) 收购、出售股权、实物资产或其他资产;
(二) 购买其他企业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三) 以联营或组建有限责任公司的方式向其他企业投资;
(四) 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方式。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不包括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
公司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对外投资事项,均按照本制度执
行。
第三条 根据国家对投资行为管理的有关要求,需要报政府部门审批的,应履行必要的报
批手续。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四条 董事会根据股东会的决议,负责对公司重大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决策,总经理负责
主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计算依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
民币;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六) 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
计算标准,按交易类型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除应当披露并按照规定进行审议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
股东会审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
露: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计算依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
民币;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除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规定需要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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