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
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上海润
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主要
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
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
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
控制人等单位或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
的情况,应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
情形的,应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含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要有 1/3 的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 1
名会计专业人士。
前款所指会计专业人士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
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 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 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
上职称、博士学位;
(三) 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
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
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公司根据需要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薪酬与考核、战略等专门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
召集人。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
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管理、
会计、财务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第六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符合下列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有关
独立董事任职条件和要求的相关规定:
(一) 《公司法》有关董事任职条件的规定;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三)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四) 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
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
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五)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
(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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