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8
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障经营活动的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管理规定,对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监督、评价活动,旨在增加公司价值和改善公司运营。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等主体需要进行审计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召集人应当由独立董事担任且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五条 在审计委员会下设立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六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负责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决策和执行,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七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审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业务流程,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职业素养、业务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调查研究、综合分析、
经验,提升专业工作能力。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遵循职业道德规范,以严谨的工作态度执行内部审计工作任务,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与被审计单位及个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涉及审计事项的经办业务,不得在履行职责时接受被审计对象的宴请、礼品。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按内部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内部审计事项予以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行使职权,受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阻挠、打击或报复。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与审计范围
第十三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对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 对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 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及回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监督和指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操作、运作不规范等情况时,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 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六条 审计部每年应当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订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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