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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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图山鼎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致:华图山鼎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图山鼎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计划”)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出如下声明:
1、公司保证已全面地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书面证明,并且提供给本所的所有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本所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判断,最终依赖于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之说明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
2、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计划相关事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保
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本所仅就与本计划事宜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公司投资价值分析等法律之外的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或其他专业报告中某些数据及/或结论的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数据、结论的内容,本所以及本所律师并不具备进行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依据中国境内(仅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
5、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查阅了本计划所必须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决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逐一对有关文件进行审核,对有关情况进行了必要的尽职调查。
6、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之一,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由任何其他人予以引用和依赖。
除另有说明外,本法律意见书中所述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元。
正文
一、公司实施本计划的主体资格
1、经核查,公司目前持有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4 年 1 月 11 日核发
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474469974XL)。根据该《营业执照》,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为成都市锦江区东
大街芷泉段 6 号 1 栋 1 单元 37 层 8 号,法定代表人为易晓英,注册资本为
14,048.647 万元,成立日期为 2003 年 2 月 13 日,经营范围为:建筑工程及园林
设计、相关业务咨询(凭建设部门资质证书经营);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工程项目管理、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及所需建筑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和销售。(以上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或限制的项目,依法须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四川山鼎建筑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357 号
文)核准,公开发行 A 股 2,080 万股,并于 2015 年 12 月 2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为依法设立且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2、根据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年度报告、2024 年 1 月至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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