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1
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编报规则、规范问答以及有关政策法规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规定要求披
露的,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程序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以真实披露、及时披露、公开披露为原则,保证所有投资者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力求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合法。
第五条 董事长为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证券投资部负责组织具体的信息披露事宜。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及要求
第七条 公司上市后应当根据本制度和其他有关规定及时、客观、公正地披露所有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本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有关创业板上市规则的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以及相关公告文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应当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披露,定期报告摘要还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披露。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十一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不得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
第十三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真实,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准确,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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