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1
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母公司”)
子公司的管理控制,规范公司内部运作机制,明确职责,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由公司实际控制的、依据我国境内法律法规
和境外有关法律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具体包括:
(一)公司一方拥有或控制,通过独资成立或全资收购设立的子公司;
(二)公司与其他单位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控股 50%以上(不含50%)或派出董事占其董事会绝大多数席位(控制其董事会)的子公司;
(三)公司与其他单位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虽持有其股份低于50%,但通过协议控股或相对控股而能够实施实际控制权的公司。
第三条 公司不实际控制的参股公司,根据公司与合作方签订的《合作协议》
以及参股公司《章程》等约定履行相关权利义务。
第四条 本制度旨在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的
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和上市公司的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五条 公司依据对子公司资产控制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要求,行使对子公
司的重大事项管理的权利,同时负有对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
第六条 子公司在公司经营目标和战略规划的框架下,根据子公司《章程》
的规定,独立行使经营和管理权,合法有效的运作企业法人财产,公司证券投资部对子公司的经营目标和计划行使监督和考核权,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内部审计制度》等涉及上市公司决议、内控制度及业务流程的规定,子公司应严格遵照执行。子公司可以根据自身行业、区域等实际情况,制定人事薪酬、绩效考核、财务行政等经营管理制度并经子公司董事会(执行董事)通过后报公司证券投资部备案。
第七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统一对接子公司管理事务,公司其他相关部门予以
协办。
第二章 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和职责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办公会)决定或提名公司派驻子公司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公司派驻子公司人员超过 2 人的,应组成派驻组,并指定 1 人担任组长,由组长统筹相关管理决策事务。
第九条 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提交子公司董事会
(执行董事,下同)、股东会审议后,按子公司《章程》规定产生。
第十条 各子公司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事变动、薪酬制度应
向公司证券投资部备案。
第十一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一)应谨慎、认真、依法行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权力,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和责任,保证子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
(二)协调公司与子公司的相关工作,保证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四)切实维护公司及子公司的利益,定期或应公司要求向公司汇报任职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向公司报告重大事项;
(五)列入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应事先与公司证券投资部沟通,由证券投资部按规定程序提请公司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六)母公司的派出人员参与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表决事项,应由派驻组组长提前组织派驻人员沟通并统一意见(或决定开放表决,指派驻人员根据各
事长确认后再进行表决。
(七)承担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派出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对母公司和
任职子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牟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任职子公司的财产,未经母公司同意,不得与任职子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上述人员若违反本条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章 子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内部信
息保密制度》、《内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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