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1
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活
动的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修订)》(以下简称“《章程指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实现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战略,达
到获取长期收益为目的,将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可供支配的资源投向其他组织或个人的行为。包括投资新建全资子公司、向子公司追加投资、与其他单位进行联营、合营、兼并或进行股权收购、转让、项目资本增减等。
第三条 公司所有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
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扩大再生产,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原则上由公司总部集中进行,控股子公司确有必要进
行对外投资的,需事先经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投资活动参照本办法实施指导、监督及管理。
第二章 投资决策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主要为股东会、董事会或董事长。具体权
限划分如下:
(一)公司股东会审批达到以下标准的对外投资:1、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2、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3、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4、投资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5、投资标的(如股
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购买资产,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于按照前款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前款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 元的,可免于按照前款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本条所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二)公司董事会审批达到以下标准的对外投资:1、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2、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3、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4、投资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5、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三)未达到前述第(一)、(二)项规定的投资,可由董事长办公会审批具体投资项目。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前述规定。
控股子公司进行对外投资,除遵照执行本办法外,还应执行公司其他相关规定。
第六条 在股东会、董事会或董事长决定对外投资事项以前,公司有关部门
应根据项目情况逐级向主管副总经理、董事长、董事会直至股东提供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资料,以便其作出决策。
公司原则上不进行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进行以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投资。公司经过慎重考虑后,仍决定开展前述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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