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1
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证券事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1名,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如果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三条 公司设证券投资部为董事会常设办事机构,处理公司有关规范运作、
法人治理、信息披露、投资者管理等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为证券投资部分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和联络,保证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随时与其取得工作联系;
(二)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协调公司与投资者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
(四)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准备和提交拟审议的董事会和股东会的文件;
(五)参加董事会会议,制定会议记录并签字;
(六)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促使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
取补救措施,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七)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董事会、股东会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八)协助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协议对其设定的责任;
(九)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其个人的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并应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监管机构问询;
(十一)《公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并依据监管机构要求取得相应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五)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八条 聘任董事会秘书之前五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以下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本规则任职资格的说明、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被推荐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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