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1-06 18:21:13 股吧网页版
恒锋工具: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11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07


恒锋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恒锋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恒锋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不包括职工代表董事,下同)的行为,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切实保障所有股东充分行使选择董事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恒锋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总数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并可以集中使用,即股东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选举或更换董事的议案。当选举或更换两名以上(含两名)的董事时,应当适用累积投票制;如果选举一名董事时,则采用直接投票制,不适用累积投票制。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第四条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公司董事候选人提名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其中,独立董事的提名还应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

恒锋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六条 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通知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确认其被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声明。

第七条 董事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真实、完整的个人详细资料,包括姓名、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说明自己是否具有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当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对于不符合的提案不提交股东会审议,但应当在股东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第三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九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董事候选人议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式作出说明和解释。以保证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十条 公司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举董事人数的乘积。

第十一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将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集中投给某一位或几位董事候选人,也可将拥有的表决权分别投给全部应选董事候选人。

第十二条 每位投票人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否则,该股东的所有投票无效。

第十三条 股东对某一个或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十四条 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应当分开进行,以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恒锋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四章 董事的当选原则

第十五条 董事候选人……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