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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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赛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5】第 0097 号
致:北京赛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北京赛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北京赛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北
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顾问协议》,本所律师受聘
出席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或“本次股东大会”),并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本次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及以前发生或
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法律
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核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议
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已经按照《公司法》、《规则》、《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要
求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核查,现场见证了本次会议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通
知公告,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5 年 3 月 29 日发布了《北京赛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经验证,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审议事项、登记方法等内容,并按《公司法》、《规则》、《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对所有提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4 月 21 日 14 点 30 分在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兴盛街 8 号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马骉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4 月 21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 2025 年 4 月 21 日 9:15 至 2025 年 4 月 21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本所律师确认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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