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深圳市蓝海华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问责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蓝海华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使约束与激励并举,促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恪尽职守,提高公司决策与经营管理水平,建设廉洁、务实、高效的管理团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须按《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并严格遵守和执行内部控制制度,规范运作。
第三条 内部问责制是指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及工作职责范围内,因其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行为,以致公司利益受损,而对其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以下统称“问责对象”)的问责。
第五条 公司内部问责坚持的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问责范围
第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照本制度问责:
(一)董事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无故不出席会议,不执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不执行董事会决议的;
(二)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工作计划中明确规定应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及工作要求,因工作不力未完成的;
(三)未认真执行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决议及交办的工作任务,影响公司整体工作进展的;
(四)未能认真履行其职责,管理松懈,措施不到位或不作为,导致工作目标、工作任务不能完成,影响公司总体工作的;
(五)未经公司同意,擅自使用公司资金、对外投资、委托理财、资产处置、对外担保等;
(六)管理不作为,导致其管理的下属部门或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对下属部门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七)发生给公司财产或人员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特大安全事故或重大案件;
(八)所管辖的部门或者下属出现严重违反《公司章程》及各项制度、规定的;
(九)在公司采购、外协、招标、销售等经济行动中出现严重徇私舞弊行为或渎职、失职行为的;
(十)对资金的使用不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
(十一)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主观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重要建设工程项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十二)泄露公司商业、技术等相关保密事项及信息,从而造成公司损失的;
(十三)弄虚作假或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的;
(十四)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导致公司受到证监会、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处罚或损害公司形象的;
(十五)违反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泄露公司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
(十六)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认为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
(十七)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进行内部问责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内部问责的方式
第七条 问责的形式及种类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扣发工资、奖金;
(四)留用察看;
(五)调离岗位、停职、撤职;
(六)罢免、解除劳动合同;
(七)必要时,提起诉讼,涉及刑事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以上问责方式可单独或合并执行。
第八条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机制时,除第七条规定的问责方式外,公司董事会还可以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符合股权激励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限制股权激励的措施,具体限制措施由公司董事会视违规情节的严重程度决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