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投资理财管理制度
深圳市蓝海华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蓝海华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理财管理,防范投资理财风险,提高公司资金运作效率,保护投资者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投资理财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理财是指公司为充分利用闲置资金,提高资金利用率,增加公司收益,以自有资金进行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稳健型的金融机构理财产品。公司在投资风险可控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为原则,以闲置资金进行中短期投资理财行为,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一) 投资于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以及高信用等级的、有担保的短期融资融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等固定收益类产品;
(二) 购买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保本型理财产品,或者以银行同业存款,金融债、国债、高信用等级的公司债、中期票据等高流动性、固定收益类产品作为投资标的的理财产品,不能以股票、利率、汇率及其衍生品种为投资标的;
(三) 其他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的投资理财事项。
本制度所称投资理财不包括公司证券投资、房地产投资、矿业权投资、信托产品投资以及其他投资行为。其中证券投资包括公司投资境内外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及其衍生品,以及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购买以股票、利率、汇率及其衍生品种为投资标的的理财产品投资。
第四条 公司进行投资理财交易应遵循以下原则:
投资理财管理制度
(一)交易资金应为公司闲置资金(含闲置募集资金),其使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及投资需求;
(二)交易标的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稳健型的金融机构理财产品,且其预期收益高于同期人民币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正常进行;
(四)公司进行理财业务,只允许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非正规机构进行交易。
第二章 投资理财业务的管理
第五条 公司投资理财业务的审批权限: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做出相关决议后两个交易日内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为投资理财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
财务部负责对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及利率变动等事项进行考察,对投资理财业务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制定投资理财计划,并进行账务处理、档案归档和保管。其下属的资金部或相关负责人负责具体操作、筹措资金、办理理
投资理财管理制度
财业务相关手续、按月对理财业务编制报表。财务部应持续跟踪公司投资理财的进展情况及资金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向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及董事会报告,同时抄送董事会秘书,以便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必要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审计部为投资理财业务的监督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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