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2-22
北京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蓝海华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
的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 2025SZ000003 号
北京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蓝海华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
的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 2025SZ000003 号
致:深圳市蓝海华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蓝海华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担任专项法律顾问,并就本次回购注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深圳市蓝海华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深圳市蓝海华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公司相关董事会及监事会会议文件、公司书面说明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公开信息查询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回购注销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就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 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公司的保证:即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处。
2.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 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回购注销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回购注销所涉及的会计、财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问题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的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6.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回购注销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7.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回购注销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蓝海华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和授权
1. 2022 年 9 月 29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深圳
市蓝海华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市蓝海华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2022 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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