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8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
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9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
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的相关规定,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内部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相关内容如下:
一、公示情况
(一)公示内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
(二)公示时间:2025 年 4 月 19 日至 2025 年 4 月 28 日
(三)公示方式:公司内部张贴。
(四)反馈方式:公示期间,公司(含子公司)员工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以及现场沟通等方式向公司监事会反馈相关情况,公司监事会将作出适当记录。
(五)公示结果:在公示的时限内,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的异议。
二、核查情况
公司监事会已对激励对象名单、激励对象的身份证件、激励对象与公司(含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协议、激励对象于公司(含子公司)的任职情况等相关信息进行核查。
三、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经核查在自查期间没有激励对象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激励对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资格。
(三)激励对象相关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四)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六)激励对象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含子公司)其他核心岗位、业务/技术骨干、关键岗位员工,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符合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目的。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拟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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