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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13 15:40:13 股吧网页版
杭州高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2025年第三季度持续督导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13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杭州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25 年第三季度持续督导意见

财务顾问: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本财务顾问”)接受北京巨融伟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融伟业”、“收购人”)委托,担任其收购杭州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杭州高新”)控制权的收购方财务顾问。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中金公司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精神,自收购人公告详式权益变动报告
书至收购完成后 12 个月内,即从 2025 年 8 月 8 日至收购完成后 12 个月止,对
收购人及被收购公司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本持续督导意见不构成对杭州高新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根据本持续督导意见所作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可能产生的风险,本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本持续督导意见根据杭州高新及巨融伟业提供的相关材料编制,相关方向本财务顾问保证其所提供的为出具本持续督导意见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本财务顾问提醒投资人认真阅读杭州高新公告的相关定期公告、信息披露等重要文件。

通过日常沟通以及结合上市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本财务顾问就 2025 年第三
季度(即 2025 年 8 月 8 日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以下简称“本持续督导期”)
出具持续督导意见如下:

一、交易资产的交付或过户情况

(一)本次权益变动情况概述

2025 年 8 月 8 日,浙江东杭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杭集团”)、
巨融伟业、胡敏、巨融能源(新疆)股份有限公司签署《杭州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东杭集团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巨融伟业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 24,105,872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9.03%)。

本次权益变动前,巨融伟业未直接或间接持有杭州高新的股份或其表决权。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巨融伟业持有上市公司 24,105,872 股股份及对应表决权
业,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由胡敏变更为林融升。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交付或过户情况

2025 年 9 月 3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券
过户登记确认书》,本次协议转让股份已于 2025 年 9 月 2 日完成过户登记手续,
转让股份性质为无限售流通股。本次协议转让过户完成前后,各方持股情况如下:

本次过户前 本次过户后

股东

股份数量(股) 持股比例 股份数量(股) 持股比例

东杭集团 27,906,395 22.03% 3,800,523 3.00%

巨融伟业 - - 24,105,872 19.03%

本次协议转让股份过户完成后,东杭集团仍持有公司 3,800,523 股股份。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的安排,东杭集团将其持有的 3,800,523 股公司股份质押给
巨融伟业,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3 日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
《证券质押登记证明》,质押登记手续的办理日期为 2025 年 9 月 2 日。

上市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3 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股份过户完成
暨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公告》。

(三)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截至本持续督导意见出具之日,本次协议转让已完成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收购人、上市公司已根据规定就本次收购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情况

本持续督导期内,杭州高新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不存在因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上述要求而受到重大处罚的情形。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独立运作,未发现其存在重大违反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相关规定的情形,巨融伟业依法行使对杭州高新
的股东权利,巨融伟业不存在要求杭州高新违规提供担保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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