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1
杭州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关于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杭州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高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成员,对拟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提名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事项进行了认真审阅,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条件和任职资格等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查,发表审查意见如下:
1、独立董事候选人况太荣先生具备《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和能力,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独立性等条件要求。况太荣先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之情形,亦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符合《公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任职条件,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履职能力。况太荣尚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但承诺将参加最近一期的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培训证明,同意接受此次提名。
2、独立董事候选人贾昆先生具备《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和能力,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独立性等条件要求。贾昆先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之情形,亦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符合《公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任职条件,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履职能力。贾昆先生尚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但承诺将参加最近一期的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培训证明,同意接受此次提名。
3、独立董事候选人李晓女士具备《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和能力,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独立性等条件
要求。李晓女士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之情形,亦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符合《公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任职条件,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履职能力。李晓女士作为以会计专业人士被提名的候选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具备会计学专业副教授资格。李晓女士已经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同意接受此次提名。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提名况太荣先生、贾昆先生、李晓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杭州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2025 年 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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